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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盘点 | 北方13省市“电采暖”相关政策条文

发布日期:2018-02-07

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含各类热泵)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到2021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电供暖(含热泵)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其中分散式电供暖7亿平方米,电锅炉供暖3亿平方米,热泵供暖5亿平方米。电供暖带动新增电量消费1100亿千瓦时。

 

在如此巨大的商机面前,我们来帮大家盘点一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辽宁、吉林十三个省市的“电采暖”相关政策条文,发展目标,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费用补贴。

 

一、北京

 

文件名称: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1日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700个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同步实施140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79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6个区平原地区村庄内住户基本实现“无煤化”。对未纳入2017年度“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相关政策:根据目前现有的成熟技术和应用实践,对平原地区村庄要引导住户使用能效比(COP)较高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设备和高能效低排放燃气取暖设备,并鼓励使用太阳能加辅助加热设备。推广使用变频式空气源热泵,鼓励空气源热泵采用环保冷媒。鼓励使用“多能联动、多热复合、多源合一”的新技术、新设备。各区推广热泵和“多能联动”类设备要不低于本区取暖设备的80%。

 

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

 

文件名称:《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日

 

电价政策:调整本市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本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电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天津

 

文件名称:《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除山区等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采用无烟型煤替代外,全市居民散煤基本“清零”。实施居民煤改清洁能源取暖121.3万户(不含山区约3万户),其中城市地区12.9万户(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4.3万户),农村地区108.4万户。

 

相关政策:“煤改电”包括采用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共计54.3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4.8%,其中,城市地区3.7万户,农村地区50.6万户。安装空气源热泵的,户内取暖设施(含空气源热泵、户线改造、散热器等)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250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1时至次日6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文件名称:《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河北

 

文件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4日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禁煤区涉及保定、廊坊市18个县(市、区),包括1个城市建成区、14个县城建成区(含404个城中村)和3345个农村(约105.4万户)。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由市、县(市、区)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自行组织实施电能、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确保到2020年,禁煤区清洁供热率达到100%。

 

相关政策:1.“煤改电”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文件名称:《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和阶梯电价政策。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三是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山西

 

文件名称:《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6日

 

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煤改电”任务,有条件地区实现学校、医院、养老院、旅游景点等公益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村委会等电采暖全覆盖,到2020年,形成年均60亿度以上新增电力消费能力。

 

相关政策: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办公区)现有采暖燃煤锅炉逐步实施“煤改电”,改造投资由省级财政在项目完成后,按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10%~20%的奖补。

 

文件名称:《关于我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电价政策:为方便居民灵活安排电采暖设备用电时间,满足不同采暖用电需求,对“煤改电”居民用户试行三种计价方式,由居民结合自身采暖用电实际自主选择执行:一是居民选择按峰谷时段计价,谷段用电在现行22:00至次日8:00,共10个小时基础上,再延长2小时至12个小时,延长后谷段用电为20:00至次日8:00、峰段用电相应缩短为8:00至20:00;

 

二是居民选择按用电量计价,采暖用电不再区分峰谷时段,月用电在2600千瓦时以内的,在一天中的任意时间用电,统一按价格很低的谷段电价执行;三是居民选择按平段电价计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以满足采暖用电量较大且执行峰谷计价或按用电量计价不经济的居民用户。

 

五、山东

 

文件名称:《加快推进全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主要目标:2017—2020年,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130万吨标煤左右,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6%以上。其中,力争新增热泵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分散电采暖面积100万平方米左右。

 

相关政策:在医院、酒店、城市居民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等需要“冬季制热、夏季制冷”且对供热制冷要求较高的场所,重点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特别是在污水、工业余废热水等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推广利用地表水的水源热泵。

 

充分发挥空气源热泵热效率高、运行成本低的优势,在广大农村等地区推广空气源热泵。到2020年,力争具备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污水源热泵,并向附近居民小区供热。2020年底前,力争新增热泵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

 

文件名称:《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电价政策: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六、河南

 

文件名称:《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发布单位:河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主要目标:2016年,完善电能替代配套政策体系,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示范项目。2017年,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电能替代工作全面展开。2020年,在能源终端消费环节形成年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65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2.6个百分点、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相关政策:1.民用生活领域:在热力(燃气)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等电采暖技术;

 

2.农业领域:南阳、三门峡、洛阳、许昌、平顶山、漯河、驻马店、周口等烟叶主产区和信阳等茶叶主产区,推广热泵电烤烟替代燃煤烤烟、电制茶替代燃煤(柴)制茶,力争2018年全省电烤烟、电制茶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应用;

 

3.工业领域: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

 

4.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到2020年,力争累计推广热泵应用1亿平方米、电蓄冷应用200万平方米、蓄热电锅炉500蒸吨,形成转移高峰负荷52万千瓦的能力。

 

文件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电价政策:1.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2.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

 

3月16日—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由农村集体、小区物业或社会企业等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低保户”和“五保户”电费减免、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电价标准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100千瓦时。

 

七、陕西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2日

 

主要目标:积极引导全社会用能单位煤改电、油改电,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为建设“三个陕西”做出积极贡献。力争到2020年,累计实现电能替代电量200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00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12万吨、氮氧化物排放3.8万吨。

 

相关政策:1.大力推动居民采暖、制冷领域电能替代,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实施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热泵1200万平方米,替代电量12亿千瓦时;

 

2.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

 

3.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在农副产品加工方面,做好电动脱粒机、电动烘干机、核桃脱皮机、热泵型烤烟房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文件名称:《陕西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电价政策: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我省“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利用谷段电价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促进冬季清洁取暖和电能替代加快发展。

 

八、新疆

 

文件名称:《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日

 

主要目标:增强消纳富裕电力能力,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工业、交通、商业和城市居民、农村等领域的电气化水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累计330亿千瓦时,年均替代电量保持10-20%的增速。

 

相关政策:住建部门在规划设计新建公共场所和机关、学校及民用住宅等新增面积时,要充分考虑电采暖的特点,在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等方面积极引导鼓励选用电采暖,并对电采暖前期设备基础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经信、科技、住建等部门在电采暖初期,对采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文件名称:《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

发布单位:新疆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电价补贴:分散式电供暖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是平段0.224元/千瓦时、谷段0.11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供暖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是平段0.18元/千瓦时、谷段0.09元/千瓦时。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时到次日9时,14时到16时),其余时间为平段12小时。

 

九、甘肃

 

文件名称:《甘肃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9月5日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950万吨标准煤左右,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全社会用电量预计达到1450亿千瓦时;电煤消费达到4400万吨原煤,约占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的63%。

 

相关政策:推动城镇用能方式转变。积极推动信息化、低碳化与城镇化的深度融合,建设低碳智能城镇,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科学发展热电联产,鼓励兰州、白银、武威、金昌、天水等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发展热电冷联供,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广新能源清洁供暖和地源热泵等供热方式,减少化石燃料供热产生的污染。

 

文件名称:《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电价补贴:1.居民电采暖: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非居民电采暖: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十、宁夏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宁夏发改委等11部门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5日

 

主要目标:以提高终端能源电能消费比重,提高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煤炭消费中电煤比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根据不同电能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面向终端能源市场,发挥电能清洁、安全、智能的优势,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实现“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形成新型能源消费方式,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力争到2020年,累计实现电能替代电量71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43.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2.1万吨、氮氧化物排放1.7万吨,节约标准煤247.5万吨。

 

相关政策:1.大力推动城乡采暖及居民生活领域电能替代,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实施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蓄热式电锅炉、热泵368万平方米,替代电量11亿千瓦时;

 

2.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

 

3.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在农副产品初加工方面,做好电动脱粒及电烘干、热泵型烘干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文件名称:《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7年 10 月 31 日

 

电价政策:1.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2.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

 

十一、内蒙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9日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下;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相关政策: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实现煤炭转化率达到45%左右。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大幅削减散煤利用。推进居民采暖燃煤替代,工业窑炉、供热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度。

 

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2020年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推广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业余热、浅层地热、空气热能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文件名称:《关于蒙东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电价政策:对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单独计价,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蒙东地区: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分散式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蒙西地区:峰时段8个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7个小时(6:00—7:30、11:30—17:00),谷时段9个小时(21:00—次日6:00)。分散式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平时段用电价格为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30%,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降40%。

 

十二、辽宁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主要目标: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为指导,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综合运用财政、物价、环保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农业生产等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到2020年,累计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10亿千瓦时,力争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相关政策:1.居民采暖领域,采暖领域电能替代主要包括电供暖、热泵、蓄热电锅炉、电蓄冷空调以及碳晶加热、【热泵市场水印】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技术,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到2020年,力争新增热泵供暖面积1500万平方米;

 

2.服务业领域,在大型商场、写字楼、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等项目;

 

3.农业领域,在农村民宅屋顶发展光伏发电,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试点村。在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热泵等新兴技术应用。另外,积极争取国家关于电能替代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渠道,支持电锅炉、电采暖、热泵等项目,降低设备投资压力。

 

文件名称:《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

发布单位:辽宁省物价局等3部门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8日

 

电价政策: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将用电低谷时段由原来的7小时(22:00-5:00)延长至10小时(21:00-7:00)。

 

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2798元/千瓦时,平段0.4898元/千瓦时,峰段0.6998元/千瓦时;

 

非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3298元/千瓦时,平段0.5898元/千瓦时,峰段0.8498元/千瓦时。对煤改电供暖项目用电量,各市财政部门要给予不低于每千瓦时0.011元的价格补贴。

 

十三、吉林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3日

 

主要目标:提高电能清洁供暖占比,促进富余电力消纳,减轻大气污染排放。争取到2020年,全省电能清洁供暖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年供暖用电量达到40亿千瓦时以上,减排二氧化硫1.6万吨,减排氮氧化物4500吨,减排粉尘6000吨。

 

相关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水源、土壤源、污水源或空气源热泵供暖。省级财政安排电能清洁供暖专项补助资金,对电能清洁供暖项目进行补助;

 

鼓励各地出台配套补助政策,共同加快电能清洁供暖推广利用;对燃煤锅炉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燃煤锅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快超标排放燃煤供暖锅炉关停,鼓励电能清洁供暖的推广;

 

鼓励重点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电能清洁供暖项目,解决融资问题。中小学校及公共建筑采用电能清洁供暖的,省财政按建筑面积对电能清洁供暖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文件名称:《关于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发布单位: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7日

 

电价政策: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电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时段划分:峰段7:00时至21:00时;谷段21:00时至次日7:00时。

 

电价标准:“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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